山东省交通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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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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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1-05-25 08: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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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山东省交通规划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供方单位管理办法
概要:山东省交通规划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供方单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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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交通规划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供方单位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集团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要求,以及《山东省交通规划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山东省交通规划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供方单位,是指我公司作为“乙方”履行合同时提供满足国家、行业及我公司要求的服务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我公司作为“乙方”履行合同,承担工程施工、货物供应、提供服务或科研工作时,涉及的专项工程分包、机械设备采购、劳务合作、技术服务合作、科研协作、科研软件设备、科研课题劳务等不列入我公司招标范围的采购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公司及各部门的相关管理活动,我公司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供方库分类及资格要求

第五条 我公司通过公开方式采用合格制确定供方单位并对供方单位进行入库分类管理,供方库分为九个类别:

(一)测量劳务供方库:指为我公司路线、路基、路面、桥涵、隧道、路线交叉、沿线设施及临时工程的测量与调查,环境保护调查、工程经济调查、路线中线敷设、中桩高程测量、横断面测量等工作提供人员、设备等劳务服务的供方单位库;

(二)测量技术服务供方库:指为我公司提供地形图测量、路线控制点、控制网测量、工程点位测量、路线测量等技术服务并提供技术成果的供方单位库;

(三)勘探劳务供方库:指为我公司工程地质勘探、水文地质工作提供人员、设备等劳务服务的供方单位库;

(四)勘探技术服务供方库:指为我公司工程地质勘探、水文地质、原位测试、试验检测等工作进行技术服务并提供技术成果的供方单位库;

(五)设计、咨询、科研劳务供方库:指为我公司设计、咨询、科研等工作提供技术劳务服务的供方单位库;

(六)设计、咨询技术服务供方库:指为我公司提供设计、咨询工作的技术服务并提供技术成果的供方单位库;

(七)专项技术服务供方库:指为我公司提供专项技术服务并提供成果文件的供方单位库,主要指为我公司承担项目所涉及的铁路、水利、环保、地震、安全、水保等行业所必需的技术服务,以及为我公司承担的项目提供计算、建模、评估、分析等技术服务工作的单位。

(八)科研服务供方库:指为我公司承担的科研项目提供技术服务并提供技术成果的供方单位库。

(九)工程总包供方库:指为我公司承担的总包项目提供施工、材料等服务的供方单位库。

第六条  供方单位资格要求。

(一) 为我公司提供服务的供方单位应为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合法经营范围和经营场所,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履约信誉的单位。

(二)为我公司提供服务的供方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格、资质、人员、业绩、设备等,具体要求如下:

1、测量劳务供方库:供方单位应具有满足测量劳务要求的技术人员、设备等,技术人员应具有相应的工程测绘经验;

2、测量技术服务供方库:供方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人员、设备及工程业绩,供方单位仅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向我方提供技术服务;

3、勘探劳务供方库:供方单位应具有满足勘探劳务要求的技术人员、设备,技术人员应具有相应的工程勘探经验;

4、勘探技术服务供方库:供方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人员、设备及工程业绩,供方单位仅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向我方提供技术服务;

5、设计、咨询、科研劳务供方库:供方单位应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技术人员、设备,技术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的工程技术经验;

6、设计、咨询技术服务供方库:供方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人员、设备及工程业绩,供方单位仅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向我方提供技术服务;

7、专项技术服务供方库:供方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人员、设备及工程业绩,供方单位仅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向我方提供技术服务(无资质要求的服务内容除外)。

8、科研服务供方库:供方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人员、设备及研发业绩,供方单位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向我方提供技术服务(无资质要求的服务内容除外)。

9、工程总包供方库:供方单位应具备满足工程总包要求的资质、资格、人员、设备及工程业绩,供方单位仅在其资质及资格许可范围内向我方提供服务。

 

第三章 供方库的建立

第七条 我公司通过公开方式采用合格制建立供方库,满足我公司要求的供方单位可申请入库,我公司将对申请单位进行不定期评审,且每年不少于两次。

第八条 与我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且在有效期内的单位,如无不良评价可自动进入供方库。

第九条 供方单位入库条件

(一) 测量劳务供方库

 1、具有测绘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且每人应至少完成过两个及以上测绘项目;

 2、设备最低要求:RTK2套、全站仪5台、水准仪5台;

3、近5年内完成过至少两项与公路、市政、水运工程等有关的测量或测绘服务;

具有工程测量或测绘资质并进入测量技术服务供方库的单位,可不考核上述材料,自动入库。

(二) 测量技术服务供方库

1、具有工程测量或测绘乙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担工程测量(测绘)技术服务;

2、具有完善的质量控制、安全管理制度;

3、近5年内完成过至少两项与公路、市政、水运工程等有关的测量或测绘项目。

(三) 勘探劳务供方库

1、现场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

2、设备最低要求:钻机不少于5台;

3、具有劳务资质且近五年内至少完成过两项工程勘探项目。

具有工程勘察或试验检测等资质并进入勘探技术服务供方库的单位,可不考核上述材料,自动入库。

(四) 勘探技术服务供方库

1、具备有效的工程勘察或试验检测乙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试验室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担工程勘察、试验检测技术服务工作。

2、具有完善的质量控制、安全管理制度;

3、近5年内完成过至少两项与公路、市政、水运工程等有关的工程勘察或试验检测项目。

(五) 设计、咨询、科研劳务供方库

1、设计、咨询、科研劳务供方库按行业进行管理,具备所申请行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且每人应至少完成过两个及以上设计、咨询、科研项目;

2、具有完善的质量控制、安全管理制度;

3、近5年内完成过至少两项与公路、市政、水运工程等有关的设计、咨询服务。

具有工程设计、咨询资质并进入设计、咨询技术服务供方库的单位,可不考核上述材料,自动入库。

(六) 设计、咨询技术服务供方库

1、具备相应的有效的工程资信、设计等乙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担设计、咨询技术服务工作;

2、具有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安全管理制度;

3、近五年内完成过至少两项与所申请行业有关的咨询、设计项目。

(七) 专项技术服务供方库

1、具备所申请行业、专业相应的有效的工程咨询、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所属专业无资质要求的除外),并在人员、设备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担设计、咨询技术服务工作。

2、具有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安全管理制度;

3、近5年内完成过至少两项与与所申请行业有关的工程项目;

4、申请入库单位所申请的专业无资质要求的,应按我公司要求提供其人员、设备、业绩等资料,以供我公司进行资格审查。

(八)科研服务供方库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内高校、科研院所、研发机构或者技术开发类公司,能够提供技术开发服务;科研服务供方库入库单位可选择以下研究方向:交通规划设计关键技术研究(含(1)新勘测手段研发及应用(2)新型路面结构及设计方法(3)钢结构、钢-混凝土组合结构应用(4)特殊结构桥梁设计关键技术(5)双向八车道超大断面隧道(6)高速公路养护关键技术(7)预制装配技术应用(8)水运工程方向(9)防灾减灾关键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研发及应用(含(1)新型路用材料(2)废旧材料再生利用(3)交通安全设施及智能诱导装置研发(4)智能检测、监测、安全保障技术及装备);基础设施数字化及智慧交通相关方向(含(1)BIM技术应用(2)隧道施工智能化与数字化(3)智慧服务区(4)智慧高速(5)智慧港口、智慧航道(6)智慧城市)等三类;

2、入库单位提供详细的研发团队资料,包括人员、研发方向、科研设备、科研平台等资料;

3、申请入库单位提供各研发团队近3年承担不少于3项研发业绩、评价证书,供我公司进行对其进行合理的评价。

(九)工程总包供方库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与承担工作相适应的资质及资格, 在其资质或授权许可范围内承揽施工、材料供应等业务;

3、具有与承担工作相适应的质量控制体系、安全管理体系、项目管理能力、相应的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

4、具有与承担工作相适应的工程业绩;

5、申请入库单位所申请的专业无资质及资格要求的,应按我公司要求提供其人员、设备、业绩等资料,以供我公司进行资格审查。

 

第四章 供方库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条  我公司对供方库采用统一管理制度,由生产经营部总体负责。

第十一条  供方库适用原则主要包括:

(一)外业劳务、工程勘测、设计咨询科研劳务的采购采用供方库进行管理,设定固定的单价及费率,采用择优、就近等原则确定供方单位,并根据公司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向不属于供方库的单位采购外业劳务、工程勘测、设计咨询科研劳务、施工、材料等服务的,根据集团及我公司办法规定的相应条件确定采购方式。

(三)技术支持服务、科研专题报告、施工、材料等服务的采购,供方单位属于供方库的,一般采用询价、竞争性谈判(磋商)方式采购;不属于供方库的,技术较复杂的项目一般采用竞争性谈判(磋商)方式采购,技术较简单项目的技术服务,一般采用询价方式采购,供应商单一的,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第十二条 供方库原则上采用就近、择优的方式选择使用,对于战略合作单位、信用评价A级单位、在取得项目时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应优先选择。供方单位比选确定后应签订框架协议并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及义务。    

第十三条 作为“乙方”履行合同,根据合作类型及合同金额,按照以下流程确定供方单位:

(一)合作类型

劳务类:由供方单位提供人员、设备、车辆等劳务服务;

技术服务类:供方单位具有相应资质及资格,并在资质及资格许可范围内进行技术服务并提供技术成果(无资质及资格要求的服务内容除外)。

(二)合同金额达到以下标准的,按照以下流程确定供方单位:

1、合同金额在 60万元以下的外协项目,供方单位经比选确定,比选单位不少于3家(满足要求的供方单位不足3家的除外),并按相关合同审批程序签署合同。

2、合同金额在60万元(含)以上的外协项目,在供方库中选择供方单位且执行公司供方价格的,供方单位经比选确定,比选单位不少于3家(满足要求的供方单位不足3家的除外);无参考合格供方价格的,一般采用竞争性谈判(磋商)等方式确定供方单位,谈判(磋商)家数一般不少于3家(满足要求的供方单位不足3家的除外),并按相关合同审批程序签署合同。

3、合同金额在60万元(含)以上的外协项目,不在供方库中选择供方单位的,除建设单位或国家法律有明确要求公开招标的,应采用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非招标方式采购一般采用询比价、竞争性谈判(磋商)、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确定供方单位。

采用竞争采购方式确定供方单位的,除项目明确有特殊要求的,一般采用邀请招标,邀请家数一般不少于3家。

第十四条 以下情况的外协项目,可根据约定直接委托供方单位,并按相关合同审批程序签署合同:

1、项目投标阶段,为达到中标目标及为项目中标后实施提供必要服务的,且与我方签订标前协议的,项目中标后直接根据协议分工,共同承担项目;

2、与我方组成联合体共同签订合同的,直接根据联合体协议分工,共同承担项目;

3、项目投标阶段,在投标文件中对分包项目进行事先约定的,中标后根据约定直接分包;

4、建设单位指定分包的,根据建设单位要求直接分包;

5、山东高速集团公司内部企业能够提供的;

6、基于安全、保密、工期、技术难度、垄断性、与已委托项目一致性等方面考虑的项目;

7、达到采购限额但经公司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以直接委托的项目。

第十五条 需采用竞争方式采购服务的,针对不同项目、不同工作内容,可选择不同的采购方式。

1、勘察、钻井、测量、检测等服务,受现场因素影响较大、时间较紧迫,一般可选用比价方式采购;

2、只有单一供方单位可提供服务的,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3、涉及铁路、水利、电力、环保、石油化工等其他行业有相应资质要求且由供方单位对质量负责、技术标准及服务内容明确的,一般可选用比价方式采购;

4、涉及主包项目中部分专业、专项技术服务的项目,一般可选用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5、总承包及其他国家法律规定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等方式采购的,应严格按其规定执行。

第五章 供方单位的评价

第十六条 我公司对供方库内的供方单位采用评价分级管理制度,将供方单位分为A、B、C、D四个级别,动态管理,择优选用。

第十七条  供方单位的分级评价及使用

(一)供方单位信用等级的条件:

A级:提供优质服务,单位经营状况良好,单位资信程度较高,年度各项目综合评价≥90分;

B级:提供的服务质量较好,曾出现一般型差错,单位经营状况一般,单位资信程度良好,年度各项目综合评价75~90分;

C级:提供的服务质量一般,曾出现过可弥补的重大差错,单位经营状况一般,单位资信程度一般,年度各项目项目综合评价60~75分;

D级:提供的服务质量较差,曾出现不可弥补的重大差错,单位经营状况较差,单位资信程度较差,年度各项目综合评价<60分;

(二)供方单位信用等级的评定

供方单位信用等级每年度由各被服务部门负责评定,多次评分的以算术平均分做为最终得分。

初始入库的供方单位,评级均按B级对待;入库后的供方单位根据年度信用评价结果按实际等级确认;如三年内无业务往来的供方单位则自动退出供方库,如需再次入库应根据公司要求另行入库。

(三)供方单位信用等级的使用

A级:用人部门可优先选用为供方单位

B级:用人部门经比选后可选用为供方单位

C级:非特殊需要,一般不选用为供方单位;如有特殊情况须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通过并对其加强监管;

D级:不得选为供方单位,且自评定等级确认之日起一年内不接受其重新入库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附则

(一)我公司以往制订的相关制度和办法与本办法有不同的,按本办法执行。

(二)如我公司上级主管部门出台的新规定与本办法有偏差的,由生产经营部按照主管部门规定对本办法作相应修改。

(三)供方单位的入库、使用及评价情况应由主管部门负责每年向公司领导汇报。

(四)公司业务范围内未涉及的新增类似业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五)本办法由生产经营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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